日前,省长易炼红签署第24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公布《江西省南昌汉代海昏侯国遗址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适用于海昏侯国遗址的保护、管理、规划、建设、研究和利用等活动,共六章四十七条,明确了对遗址的保护与管理,规划与建设,研究与利用及相关法律责任。
明确了保护职责
省人民政府加强对海昏侯国遗址保护利用等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海昏侯国遗址保护利用工作的重大问题;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负责海昏侯国遗址保护管理工作;海昏侯国遗址保护管理派出机构具体负责海昏侯国遗址保护管理等工作。
明确了保护对象
(一)紫金城城址构成要素:包括内(小)城、外(大)城城墙、城门、城河(壕),夯土基址、疑似码头、道路,地下尚未考古发掘的遗存、遗迹;
(二)苏家山墓群为主体的紫金城城址南部墓群;
(三)墎墩汉代海昏侯墓园;
(四)紫金城城址西部墓群;
(五)海昏侯国遗址地处鄱阳湖西部的岗地群、周围农田及其水系;
(六)其他需要保护的历史文化遗产。
明确了保护措施
海昏侯国遗址按照依法公布的遗址保护规划划定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环境控制区,实行分层次保护。
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与海昏侯国遗址保护、利用无关的项目;
(二)改变海昏侯国遗址环境地形地貌和地层现状的挖建沟渠池塘、毁林开荒、挖掘取土、打井、植树、挖树根、平整土丘等行为;
(三)已有农田的耕作扰土和其它深翻土地深度大于40厘米;
(四)违反规定倾倒、堆放垃圾,排放污水;
(五)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文物;
(六)擅自移动、拆除、损毁保护范围界限标志或者文物保护设施;
(七)燃放烟花爆竹,野炊,焚烧祭祀品、树叶、荒草、垃圾等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遗址保护的行为。
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
(二)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及文物安全的物品;
(三)殡葬祭祀活动;
(四)其他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环境控制区:
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海昏侯国遗址保护等规划要求,保护自然生态和环境风貌。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海昏侯国遗址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控制区内发现文物的,应当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者遗址保护管理机构。
施工单位在海昏侯国遗址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控制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发现文物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
《办法》还对海昏侯国遗址的规划建设、研究利用和法律责任做了详细说明。其中提到:在交通秩序管理方面,禁止与管理运营以及当地居民生产生活无关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进入遗址公园已开放区域;在经营方面,在遗址公园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遗址保护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和划定的范围内合法经营,不得占道摆设摊点、乱放杂物、乱写乱画乱贴;不得围追兜售、运用音响设备叫卖、强买强卖,拦截、围堵车辆强行揽客;不得欺诈和误导旅游者;在规划建设方面,按照海昏侯国遗址保护规划,依法调整海昏侯国遗址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性质,需要迁出村民、居民,拆除、拆迁、改造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维护村民、居民合法权益,依法予以补偿、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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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责任编辑:钟千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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